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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