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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人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自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原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手續: (一)社會保險繳費登記表;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的證明;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表以及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復印件; (四)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社會保險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繳費人提交的證件、資料進行審核后,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