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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康復期間待遇 (一)工傷康復期間,康復對象的工資福利待遇,或離崗退養費,由單位或發放此項待遇的部門繼續發放,不得減發。 (二)住院期間的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費補助標準,由工傷康復費支付三分之二,由康復對象支付三分之一。 (三)康復對象的工傷康復費用,按下列辦法從工傷康復費中支付: 1、康復檢查、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的各項費用,按國家、省、市有關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由工傷康復費支付。 2、工傷醫療期內在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屬于工傷保險范圍內的各項符合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按《工傷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康復對象所在的單位負擔30%,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0%;屬于工傷康復治療費用,由工傷康復費負擔。 3、工傷醫療期內,在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期間的醫療護理費,按《工傷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單位支付。 4、從工傷醫療期滿之日起至工傷康復期滿止,如康復對象本人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動五項護理依賴條件中至少有四項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工傷康復費按康復對象參加康復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0%的標準支付嚴重特殊醫療護理費。 5、已領取定期殘疾護理費的一至二級殘疾的康復對象,經確認需在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期間,仍由社會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殘疾護理費,但工傷康復期內的陪人費由康復對象自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