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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必要時可以發(fā)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五)對事實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行為當場予以糾正; (六)可以委托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