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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戶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其個人賬戶劃入標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一檔參保的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用于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 (二)按二檔參保的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除用于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外,其個人賬戶以上年度本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以下比例劃入: 不滿35周歲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3%;滿35周歲不滿45周歲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5%;滿45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7%;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繳費期內劃入比例為4%,繳費期滿后劃入比例為上年度本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的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