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可申請繳費、補繳費或延伸繳費,達到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被保險人在任期屆滿落選或因其它原因離任,如本人申請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經所在縣、區社保部門審核后,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但參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二)被保險人達到退養年齡,但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經個人申請,在本辦法實施前脫產擔任農村基層干部原工作年限,由參保單位申報,經所在縣、區社保部門審核后,按當年度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為其補繳費至滿10年;補繳費用的個人應繳部分由被保險人繳納,參保單位應繳部分由縣、區政府統籌解決。 (三)被保險人達到退養年齡時,如按本條(一)、(二)項規定申請繳費或補繳費后,其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仍不滿10年的,由個人申請,經所在縣、區社保部門審核后,可延伸繳納養老保險費至滿10年,延伸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