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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按規定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和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撫恤金,計算時間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計算到70周歲,最低不少于5年,70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其子女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一次性領取10年以下的,按《條例》規定標準的100%計發,一次性領取10年以上的,按《條例》規定標準的80%計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的,本人自愿,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待遇。具體辦法和標準是: (一)按本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二)按本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傷殘津貼的相應標準為基數,一次性計發10年傷殘津貼; (三)一級至四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6個月、24個月、22個月和20個月; (四)需要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年。工傷職工一次性領取上述第(一)、(三)項以外的待遇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按上述標準100%計發;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減發20%待遇,不足一年的按10%計發。對要求定期領取待遇的,用人單位可按上述規定的計發時間和計發標準計算后一次性撥付到經辦機構,從一次性撥付到帳的次月起由經辦機構繼續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