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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 (二)探親、度假、旅游非突發性疾病; (三)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四)屬違法或本人過錯如吸毒、打架、斗毆、酗酒、自傷、自殘、自殺的(精神病人除外)和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行為所致傷、病的; (五)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由其他方承擔醫療費用賠償責任的; (六)預防保健、療養、健康體檢、美容、矯形、性功能減退的診療、男女不育、不孕的檢查治療; (七)未到具有轉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轉院手續、私自到外地住院治療的; (八)違反國家、省、市有關醫療收費標準、規定和不符合國家、省、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