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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待遇:戶籍不在市區的農民工,一至四級傷殘(含供養直系親屬,下同)應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60日內,一次性選定一次性支付或長期支付方式。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市社保處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已含工傷保險待遇的全部費用)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 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農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在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條例》規定執行。 (二)農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發基數為農民工因工死亡時初次確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三)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選擇長期支付方式后,因所在用人單位破產、解散、關閉等原因,可以改為一次性支付方式。待遇總額為一次性支付總額扣除已經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后的余額。 (四)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已經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了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再重新處理。本實施細則施行前發生工傷,本實施細則施行后仍在按月享受相關待遇的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也可以按照本規定選擇一次支付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