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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統一的社會醫療保險監督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并依法及時處理。 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涉及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投訴,情況復雜的,應當組織醫療衛生、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聽取專家的意見。 屬于實名舉報或者投訴的,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舉報、投訴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后,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予以獎勵。社會醫療保險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