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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及其管理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公共汽(電)車客運、班線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等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汽車租賃經營。 本條例所稱管理活動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道路運輸業發展制定相關政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許可辦理、經營行為監督、為公眾運輸提供的社會化服務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道路運輸進行管理的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