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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 (三)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第三人的意見; (五)被申請人答復意見; (六)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七)復議決定; (八)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九)日期。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