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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填寫《工傷事故報告表》,經單位負責人和經手人簽字后24小時之內向所在旗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辦機構報告,并在30日內由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時限申報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所在旗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