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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縣(市)區用人單位可通過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進行申報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可以通過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通過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從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計算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