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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工傷保險統籌后參加工傷保險,且尚未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也沒有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現病情加重并被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自本規定生效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已辦理殘疾退休手續并領取退休待遇的,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調整為工傷傷殘津貼待遇。工傷傷殘津貼待遇高于退休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工傷傷殘津貼待遇低于退休待遇的,退休待遇不變。 (二)尚未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的,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