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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并逐步與繳費年限掛鉤,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另行制定。 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后,在職職工自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中斷繳費的,其在職職工自中斷繳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按規定一次性足額補繳后,在職職工自次月起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在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予以支付。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失業人員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中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重新參保繳費的,在按月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滿6個月后(即待遇享受等待期),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