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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從業的農民工,經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農民工,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醫療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由經辦機構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用、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 (二)傷殘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經辦機構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 (四)工亡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