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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對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負總責,協調各有關部門,形成合力,為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積極創造條件,穩步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相關配套政策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宏觀指導及協調。 社會保險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協調、指導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各地鄉鎮(街辦)勞動保障事務所接受社會保險部門的業務指導,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參保資格審核、登記并協助辦理轄區內的業務宣傳、咨詢和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公安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居民戶籍信息與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時提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的戶籍信息與生存信息。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相關配套政策,落實財政補助資金,制定相關的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辦法,并對基金使用管理實施監督。 衛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完善臨床診療規范,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在醫療保險中的作用,為城鎮各類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教育部門負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中在校學生的參保組織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名單,協助做好社區居民參保組織實施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管工作。 物價部門負責研究制訂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管理相關政策。 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發揮中醫藥特色與優勢的有關政策措施。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做好重度殘疾人身份的確認及與勞動保障部門的銜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