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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住房拆遷等原因而人戶分離的城鎮居民家庭,須憑現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不能遷入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進行入戶調查、張榜公示,在確認申請人符合條件后,在《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意見,并將有關材料及《申請審批表》轉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按40%的比例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報區(旗縣)民政局審批。復查不合格,退回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重新調查,如有明顯弄虛作假行為,按照本細則第八章、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對相關人員給予處分。對于人戶分離家庭申請低保,旗縣區民政部門可在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6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