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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籌集和保障 (一)各級財政均應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過財政撥款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 (二)各縣(市)區級財政每年年初根據農村特困戶人數的需要及財力狀況,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三)市級財政安排農村特困醫療救助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資助部分困難縣(市)區的特困農民(年人均收入低于625元),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合作醫療資金;對患大病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以上(扣除合作醫療報銷補償費用)的特困農民給予適當的補助。市和縣(市)區財政承擔比例:富民縣、宜良縣、嵩明縣、晉寧縣、石林縣為5:5;東川區、尋甸縣、祿勸縣為7:3;其他縣(市)區自行安排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