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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下列情況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生產事故類的工傷, (2)應提交向經辦機構備 (3)案記錄和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 (二)認定職業病時,應提交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原始資料(或健康檔案)以及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機構的病歷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由于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與相關證明;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機構救治資料和死亡證明; (七)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八)屬于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