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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時,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涉及因工外出期間的,對職工外出屬于用人單位指派,且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按照工傷處理; (二)涉及派駐外地工作的,對有固定住所和明確作息時間的情形,按照駐在地正常工作情形處理; (三)涉及工作原因的,對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文體等活動,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與本單位正常經營業務相關的活動受到事故傷害的,按照工作原因處理; (四)涉及上下班途中非職工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或者醉酒、吸毒、自殘、自殺等情形的,以有權機關或者機構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處理; (五)涉及故意犯罪的,以司法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處理。 法律、法規規定負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認定、處理職責的機關或者機構,應當依法出具相關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 不能獲得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依據的,可以根據工傷調查結果,結合相關證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