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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 (二)舉報、投訴事項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 (三)投訴事項應當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 (四)舉報人、投訴人不能提供被舉報人、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或者住所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投訴人。 除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舉報、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5日內依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