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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實施后,符合城鎮居民參保條件的人員必須在一年內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并按年度連續繳費。未按規定時間辦理參保手續或參加后又中斷繳費的,在辦理新參加或續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時,應全額補繳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醫療保險費或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未參保和中斷醫保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基金不予支付;享受低保和持有殘疾證的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參保或中途斷保者,參保、續保時財政不予特殊補助,個人全額繳費。 參保人員連續繳費10年以上的,根據醫保統籌基金結余情況,按實際繳費年限,可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