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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范圍: (一)非治療性費用:救護車費、住院陪護費、護工費、陪人床位費、會診交通費、伙食費等。 (二)生活用品費用:臉盆費、口盅費、餐具費、拖鞋費等。 (三)各種按摩保健用品費用。 (四)各種美容、整形、矯形、減肥、戒毒等檢查治療費用,如鑲牙、牙列正畸術、驗光、配鏡、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等。 (五)各種健康體檢費用、療養費用。 (六)殘疾康復費用、麻風病治療費用。 (七)因無有效駕駛證或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車輛、駕駛無有效牌證車輛、酒后駕駛、打架斗毆,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自殺、自傷或自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病人除外)。 (九)屬其他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 1、經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賠償的。 2、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個月以上未能確定責任人的。 (十)超出本市職工醫保規定標準的床位費用。 (十一)港、澳、臺地區及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二)其它不符合國家、省、市職工醫保規定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