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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兩個孩子(其中第二個孩子系經過批準的生育)經鑒定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三)只有一個孩子的農村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兄弟或者姐妹,且該兄弟或姐妹為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殘疾或者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為無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個女孩子的農村夫妻,男方無兄弟只有兩個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個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五)只有一個女孩的農村夫妻,女方兄弟均為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嚴重影響婚配或無生育條件),夫妻共同贍養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適用女方中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個女孩的農村夫妻,女方無兄弟,男方雖沒有到女方落戶,但已共同承擔起贍養女方父母的義務(只適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過一個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雙方均為喪偶的; 2.一方喪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撫養的; 3.雙方原各生育的一個孩子均由原配偶撫養的; 4.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偶撫養,一方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七)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三)、(四)、(六)項和第二款規定條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