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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規范和標準,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社會福利機構必須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場所。其中,全日制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設置相適應的宿舍、餐廳、醫療室和室外活動場所,配備一定的醫療康復設備;每床位平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日間照料服務機構的場所和設施應當與其開展的服務活動相適應。 (三)符合城鄉規劃、建筑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方面規定,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四)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社會工作者、衛生技術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衛生技術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者等專業技術工種工作人員應具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專業技術等級證書或者接受過專業技術培訓。 (五)炊事員具有崗位技術等級證書或者上崗證書,服務對象超過200人的有1名專職營養師。 (六)工作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直接服務于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10;與生活不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3。 (七)國家、省規定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其他規范、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