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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居民包括: 1、具有本市市區戶籍但無用人單位且尚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年齡為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上簡稱“老年居民”);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3、持有《特困證》的城市居民; 4、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已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以上簡稱“特困居民”); 5、無用人單位且尚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未成年人和大中小學生)(以上簡稱“一般居民”) 上述范圍內的人員都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異地享受退休金或養老保險金待遇,退休后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和2003年5月1日以前符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范圍內的人員,不列入本辦法的參保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