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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在本市登記的外地駐深單位和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同胞和華僑投資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崗職工人數0.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 注:根據市政府《印發關于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9]35號)精神,2010年,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仍作如下調整:(一)調整征收計算標準:將《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實施辦法》規定“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寶安、龍崗兩區分別按該區公布的統計數字)的8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的“80%”調整為“60%”;(二)調整起征點: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起征點調整為用人單位年均在崗職工人數20人(含20人),即年均在崗職工人數低于20人的用人單位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