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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員工和本市非城鎮戶口員工,按照《廈門市外來員工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廈府〔1999〕綜042號)規定參保,取得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藍印戶口后應按條例規定參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滿15年,但其中按條例第八條規定基數繳費的年限和原戶籍地轉移的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可以退休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繳社會統籌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后,按條例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不補繳的,按《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頒布實施〈廈門市外來員工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廈府〔1999〕綜042號文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