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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單位統籌基金按照下列標準和方式繳納: (一)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按本單位全部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本年度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總額的6%,按月繳納。 (二)其他參保單位。 1.在職人員:按本單位全部在職人員本年度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總額的6%,按月繳納; 2.2000年10月1日后(含)陸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職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為其補足20年; 3.2000年10月1日前(不含)已退休、退職人員,用人單位按“參保當年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6%×12個月×退休退職人員應繳年限”的標準一次性繳納。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可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限為3至10年。退休、退職人員應繳年限計算標準為:70周歲(含)以下的計算至75周歲,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