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工傷部位舊傷復發,可向合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經醫療專家確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需進行工傷康復的,應到工傷保險定點康復醫療機構進行康復: (一)工傷類別為顱腦外傷或外周神經損傷、脊柱損傷、骨關節損傷或截肢、燒傷,尚在停工留薪期內但傷病情相對穩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康復價值判定按照《安徽省工傷康復許可規定》執行)、需要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 (二)停工留薪期滿后勞動功能障礙被鑒定為一至六級,經康復檢查具有康復價值的(康復價值判定按照《安徽省工傷康復許可規定》執行); (三)其他符合工傷康復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