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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會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核實出席人數,與會代表須超過代表總數三分之二方可宣布開會。 (二)校長向大會作工作報告。 (三)有關負責人向大會報告工作或對提交大會審議的提案作說明。 (四)教代會常設委員會就上次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提案處理情況、本次大會提案征集情況向大會作教代會工作報告。 (五)教代會常設委員會就教代會閉幕期間召開聯席會議所決定的問題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六)以代表團(組)為單位,就會議報告、議案進行討論、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和提交大會選舉的候選人名單進行討論醞釀。各代表團(組)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向主席團(或教代會常設委員會)報告。 (七)主席團或教代會常設委員會聽取各代表團(組)意見后,安排對大會決議,決定草案進行修改,并向大會作出說明。 (八)根據需要,安排代表在大會上發言。 (九)大會選舉或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并宣布選舉或表決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