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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等許可他人實施、轉讓其擁有的專利的,應當從許可、轉讓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獎勵發明人、設計人;專利作價投資的,應當從該項專利作價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獎勵發明人、設計人。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等自行實施、與他人合作實施其擁有的專利的,在該項專利技術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五年內,可以每年從實施該項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獎勵發明人、設計人。 改制為企業的研究開發機構按照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