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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縣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檔案管理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吉林省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本《辦法》規定集中管理檔案的; 2、擅自涂改檔案內容或偽造檔案材料的; 3、無故扣押職工檔案的; 4、職工檔案整理、保管、利用、轉遞過程中出現違反本辦法,造成檔案丟失或其它嚴重后果的; 5、拒不按本《辦法》歸檔或按期移交或接收檔案的; 6、檔案保管部門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7、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