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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失業保險費征收、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職責的; (二)為不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核定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和標準的; (四)未按規定為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遷等手續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辦理的; (五)對舉報、投訴或者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