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職工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領取以下待遇: (一) 喪葬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 遺屬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按《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 供養親屬生活補助費(供養親屬定期撫恤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下列辦法支付: 1. 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工傷死亡職工(合工傷舊傷復發和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后因病死亡的職工)的供養家屬生活費,按《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 非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工傷死亡職工,其供養親屬生活補助費、配偶生活補助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計發。 (1) 供養親屬的條件和有關生活補助費、配偶生活補助費的計發年限: ① 養親屬的條件按《條例》的規定執行。 、 母(或養父母,下同),從設定其符合國家規定的供養親屬的年齡條件(即男六十周歲,女五十周歲)起,計算至七十三周歲,但計發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三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③ 成年者供養供養年齡計算至十六周歲,如超過十六周歲尚在高中(職業中學)就讀的,則計算至高中畢業時止。 如供養親屬是父母和子女的,原則上分別負責父母和子女各一人。但不符合計劃生育所生育的子女不能作為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 配偶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或被鑒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本項第2目(1)②的辦法計發。 (2) 供養親屬生活補助費、配偶生活補助費待遇標準按《條例》的有關規定一次性計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