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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一)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住院醫療發生額在22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為65%;住院醫療費用發生額在22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為60%;住院醫療費用發生額在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為55%;住院醫療費用發生額在6000元及以上的支付比例為50%。 (二)城鎮居民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住院醫療費用(含門診大病)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0元。 (三)跨年度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以出院時住院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計算,并按各年度醫療費用發生額占費用總額比例計算分攤支付金額。 (四) 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實行當次門診診斷治療結算,普通門診治療起付標準每次為200元,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30%,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