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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 一、處理決定。案件經復查,綜合處罰建議、聽證結果等材料對案件進行處理: (一)確有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對不構成違法或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銷案件處理的決定; (四)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的,退回執法人員進行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 (五)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送達。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經行政執法人員請見證人見證或注明情況后,視為履行送達程序。 三、繳納罰款 。罰款應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納入罰沒專用帳戶。當事人應在十五日內到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地點交繳罰款。 四、強制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向臨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服從處罰的,由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