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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直接向保險公司報告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理賠: (一)當事人依法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 (二)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失的單方交通事故; (三)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