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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且傷殘等級達到一至四級的農民工,經本人提出可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與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中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標準按照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傷殘等級及本人月平均工資核定,具體標準為: (一)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92個月;二級的為168個月;三級的為144個月;四級的為120個月。 (二)35周歲至50周歲(含5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80個月;二級的為156個月;三級的為132個月;四級的為108個月。 (三)5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68個月;二級的為144個月;三級的為120個月;四級的為9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