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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定”單位在用藥管理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稽核后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一)違反藥品分級分類管理規定的。 (二)誘導病人使用高檔、昂貴藥品的。 (三)定點醫療機構給參保病人使用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類藥品、自費藥品時,未征得參保人員或其監護人同意(精神病人須征得單位或監護人同意),并且未讓參保人員或監護人在醫療文書上簽字的;急癥搶救無法事先確定的藥品,事后未補辦告知簽字手續的。 (四)出售處方藥無處方或擅自涂改處方的;未按照藥品說明書用藥規定,擅自改變給藥方式的;超劑量、超療程及超藥品目錄適應癥用藥范圍用藥的;未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長不超過30天量以及中藥煎劑不超過7劑的原則給藥的;出院帶與本次住院疾病無關藥品的;出院帶藥違反一般疾病為7天量,慢性疾病15天量規定的。 (五)違反《關于下發〈江蘇省醫院抗感染藥物使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蘇衛醫[2003]24號)有關規定使用抗感染藥物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及《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用藥管理辦法(試行)》等用藥相關管理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