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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等專利有效證明文件,利害關系人還應當提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一)以專利產品或者技術為主要項目內容,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或者政府獎勵的; (二)在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中,參展方在產品、展板或者宣傳資料上標注專利標記的; (三)組織標注專利標記的商品進入商場、超市等市場流通領域銷售的; (四)需要確認專利權權屬和專利權法律狀態的其他情形。 不能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文件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給予其資金支持或者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