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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提請監察的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案件,經核實確屬有繳費能力但拒不繳費的,報請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立案查處。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提供并經核實的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下發《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社會保險繳費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對逾期不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指令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經批準,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其除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外,從欠繳之日(欠費當月的2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該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