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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與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查驗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所從事的生產經營范圍和有關資質,并書面告知項目、出租場所、設備的安全狀況; (二)對同一區域多個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三)發現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及時勸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服從發包方或者出租方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通知發包方或者出租方,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