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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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