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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五十七條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2018-02-01 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 遼寧省 |
內容: | 省、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救治特點,制定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辦法,加強對簽訂服務協議機構的監管,并可以委托經辦機構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經辦機構應當與有關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機構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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