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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或者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二)對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應當終止檢查,并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三)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下達限期改正文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改正,并書面報告改正情況; (四)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給予行政處罰; (五)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六)對涉及其他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案件,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或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七)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