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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人事爭議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爭議發生單位相應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一)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軍隊軍級以上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籍及港、澳、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除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仲裁案件外,其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由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