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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后,參保人員從次月起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按規定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的,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規定一次性足額補繳應繳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和滯納金的,從補繳的次月起,可重新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期間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予以解決。 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的,須按月足額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